21.
[继子女、继父母继承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
[养父母、子女的继承顺位]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
[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亲兄弟姐妹的继承]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
[继兄弟姐妹的继承]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法条解析:
1、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必须要形成抚养关系,但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与其亲兄姐妹的继承不消除。
25.
[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法条解析:
1、享有代为继承资格的主体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27.
[代位继承人多分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
[不能代位继承及其例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
[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
[主要赡养、抚养义务认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
[多分、少分遗产]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
[继承人独立的诉讼资格]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法条解析:
1、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提出诉讼的时间是明知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起,不知的权利侵害时两年内起诉。
33.
[继承份额不受影响]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
[少分、不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