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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896人看过

21.

[继子女、继父母继承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遗产

22.

[养父母、子女的继承顺位]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

[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亲兄弟姐妹的继承]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

[继兄弟姐妹的继承]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法条解析:

1、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必须要形成抚养关系,但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与其亲兄姐妹的继承不消除。

25.

[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法条解析:

1、享有代为继承资格的主体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27.

[代位继承人多分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

[不能代位继承及其例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

[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

[主要赡养、抚养义务认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

[多分、少分遗产]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

[继承人独立的诉讼资格]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法条解析:

1、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提出诉讼的时间是明知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起,不知的权利侵害时两年内起诉。

33.

[继承份额不受影响]继承人扶养能力扶养条件愿意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因此而影响继承份额

34.

[少分、不分遗产]扶养能力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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