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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0人看过

一、关于总则部分

1.

[继承的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

[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几个人同一事件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法条解析:

1、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按一下顺序推定:(1)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2)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长辈先死亡,相同辈分,同时死亡。

3.

[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

[未取得承包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条解析:

1、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要高于遗赠,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

[为处分的遗产的取得]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

[本条废止]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

[丧失继承权的确认之诉]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

[虐待情节严重的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法条解析:

1、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一律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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