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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784人看过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

[遗嘱形式瑕疵]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

[利害关系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

[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

[遗嘱部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

[遗嘱被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部分被撤销

法条解析:

1、虽然遗嘱人对其财产立下遗嘱,但立遗嘱人依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可以对其进行处分,遗嘱的该部分、全部被撤销。

40.

[视为自书遗嘱]公民遗书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

[遗嘱效力准则]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条解析:

1、不同形式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性最高,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43.

[附义务的遗嘱或遗赠继承]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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