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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法条解析(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910人看过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法条解析:1、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除发表权之外不受时间的限制。

2、作者死亡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法条解析:1、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行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条解析:1、合理使用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合理使用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合理使用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都适用。

第二十三条 

[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条解析:1、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著作权人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则不能使用,使用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3、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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