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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法条解析(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5人看过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权利转让合同的内容]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出资]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的付酬标准]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适用者的权利限制]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的权利]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义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法条解析:1、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第三十三条 

[投稿与稿件转摘、摘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条解析:1、著作权人在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可以向其他报社、期刊投稿。

第三十四条 

[出版者的经许可的修改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 

[演绎作品的出版]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与期刊版式设计的保护]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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