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法条解析:1、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作者,根据作品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署名确定,如果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待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3、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条解析:1、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创作,著作权属于演绎者,他人要使用演绎作品需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同时也要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法条解析: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受到限制。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法条解析: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的作者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合同报酬的权利。
2、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著作权]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法条解析: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作者,但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者的许可使用权在两年内受限制,两年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在特定情况下,著作权由单位及组织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或其它组织可以给予奖励。
3、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适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条解析: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约定,没约定归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没约定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免费适用该产品。
3、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有约定的一起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物所有。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的所有权]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法条解析:1、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表示作品的著作权的转移,但著作权中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法条解析:1、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在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中止后,由继受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如没有则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