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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法条解析(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961人看过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事项的法律适用]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法条总结:

1、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优先,其次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运输中动产适用意思自治优先,其次运输目的地法。

2、船舶适用旗国法,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

3、民用航空器适用登记国法,但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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