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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解析(二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12人看过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质权的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权优先受偿的后果]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条解析:

1、权利质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权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在没有权利凭证的情况下,质权从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标的先到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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