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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解析(十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775人看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法律适用]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条解析:

   1、抵押权是不要求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只有债务人不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时,才能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条

[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条解析:

    1、不能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有;军事用房、政府办公用房、宗教用房、社会公益设施用房、文物用房、违章建筑。

第一百八十一条

[动产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法条解析:

1、浮动抵押的财产包括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适用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采用书面合同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抵押时才确定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地房一并抵押]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质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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