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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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条解析(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848人看过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受损的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受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三十年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三十年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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