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条解析:
1、饲养的动物侵权的免责、减轻事由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2、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侵权损害的、饲养违禁动物的侵权责任是没有免责事由的绝对无过错原则。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条解析;
1、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动物园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就可以免责。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人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致人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条解析:
1、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不能确定具体赔偿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适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则不用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妨害通行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致人损伤]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共场所、道路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