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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法条解析(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681人看过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极其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紧急医疗措施权]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诊疗义务的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推定过错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缺陷医疗用品责任]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医院不承担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

(二)医务人员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病历资料的保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秩序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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