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的,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分以下三种情况:(1)机动车与机动车,过错方承担,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承担超过10%的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1、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先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
2、强制险不足赔偿的,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所有人有过错才赔偿。
第五十条
[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1、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析:
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由转让人和受染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解析: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盗窃、抢劫、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垫付之后享有追偿权。
第五十三条
[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解析: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机动车有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支付被侵权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