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赔偿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2、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的责任,除了具备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条解析;
1、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2、赔偿之后,双方可以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第三人导致产品责任的承担]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流通领域发现存在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解析:
1、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侵犯的民事权益为人身权益,不包括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