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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法条解析(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903人看过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赔偿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2、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的责任,除了具备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条解析;

1、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2、赔偿之后,双方可以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第三人导致产品责任的承担]运输者仓储者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流通领域发现存在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解析:

1、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侵犯的民事权益为人身权益,不包括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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