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1279人看过

281、

[被执行财产的变卖]人民法院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282、

[禁止重复查封、冻结、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283、

[具有专属性的执行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已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284、

[特定物执行]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

285、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286、

[搜查的条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身份证件

287、

[搜查]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288、

[扣押财产]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89、

[搜查笔录]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290、

[财物、票证的强制执行]法人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