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
[赔偿损失]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292、
[财产权证转移]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293、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日期]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
[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96、
[继续执行]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不受相关期限的限制。
297、
[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法条解析:
1、申请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其他组织,而不能是法人。
2、申请参与分配前提:(1)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人已经取得了执行依据;(2)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298、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及时间]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299、
[清偿顺序]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2007年未修改前的民诉法,现在对应的条款应为《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该条款实际规定的是企业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
2、对于参与分配的各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执行费用;二、法定优先权;三、担保物权;四、劳动债权;五、国家税款,其中如果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之前的,税款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六、取得执行依据的一般债权。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时,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分配。
300、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01、
[被执行财产直接作价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302、
[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03、
[妨害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