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执行的权利、义务承受]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72、
[其他组织执行义务的承担]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273、
[变更后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74、
[被执行人的变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75、
[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法条解析:
1、其它法律文书被执行完毕后又被撤销的,当事人申请后,适用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执行回转的规定。
276、
[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277、
[超仲裁部分不予执行]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78、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补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79、
[申请执行书的发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80、
[查询、冻结、划拨]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