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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733人看过

30、

[铁路合同、运输纠纷的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1、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

[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诉讼的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3、

[先立案的法院优先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

[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影响

35、

[管辖恒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36、

[指定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

[指定管辖通知]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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