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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918人看过

51、

[企业法人被撤销的当事人确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2、

[出借单位与借用人为当事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借用人共同诉讼人

53、

[保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条解析:

1、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共同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不然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

54、

[遗产诉讼中的当事人]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5、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为当事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56、

[共有财产权受损的当事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57、

[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

[追加共同原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59、

[当事人人数众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

[人数确定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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