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企业法人被撤销的当事人确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2、
[出借单位与借用人为当事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3、
[保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条解析:
1、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共同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不然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只起诉被保证人。
54、
[遗产诉讼中的当事人]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5、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为当事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56、
[共有财产权受损的当事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57、
[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
[追加共同原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59、
[当事人人数众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
[人数确定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