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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784人看过

21、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

[补偿贸易合同的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

[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法条解析:

1、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已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4、

[选择管辖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法条解析:

1、选择管辖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即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5、

[本条已经废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

[票据支付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27、

[申请支付令的管辖]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8、

[侵权行为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9、

[本条已经废止]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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