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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解析(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行政诉讼 |968人看过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管辖中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有多个被告的,且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条解析:

1、其中(一)、(二)只是适用身份关系的诉讼。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但如果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超过一年,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管辖。只有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地域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地域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赔偿纠纷地域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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