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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条解析(四)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行政诉讼 |791人看过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地域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地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解析:

1、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外国法院也无管辖权,但专属管辖不能排除仲裁的适用,当事人任然可以订立仲裁协议。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条解析:

1、协议管辖只适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只能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2、协议管辖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且不能对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做出变更。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解析:

1、当不同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也可以同时向不同的法院起诉,最后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条解析:

1、受诉法院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当移送到此法院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移送管辖只能一次,被移送法院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受诉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行政区变更而将案件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条解析:

1、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权利本身,而不是案件。它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须得到上级法院批准。

3、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自己的案件需上级法院同意。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法条解析:

1、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包括审判员与陪审员。


第四十条

[二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条解析:

1、一审、二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必须是单数。

2、二审的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人员,而不能是陪审员。

3、再审案件、重审案件另行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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