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条解析:
1、本法的规定只适于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因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四条
[地域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条解析:
1、同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他们不仅享有同等的权利、诉讼地位,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
2、对等原则是在同等原则大原则基础上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我国的主权 。
第六条
[独立审判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