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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解析(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703人看过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撤销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条解析:

1、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第二十四条

[撤销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法条解析:

1、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任然有效,相抵触时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第二十五条

[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解析:

1、撤销宣告死亡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再婚后不能在自行恢复,收养继续有效,除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撤销收养关系。

2、依继承法取得的财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财产的,免去返还义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受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 个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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