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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法条解析(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724人看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条解析: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的认定。

第十条

[民事权利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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