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条解析:
1、继承是指接受已死亡的人的财产,具有时间性。继承的开始时间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计算。
2、自然死亡是从自然死亡的时间开始,宣告死亡则从法院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法条解析:
1、遗产必需是个人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2、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第四条
[承包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法条解析:
1、承包所得的收益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时,可以继承。
2、个人承包,承包期限未到且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
3、对于承包人死亡时还未取得承包收益,由发包单位或则继续承包合同的人补偿,期价额作为遗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条解析:
1、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2、遗嘱的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遗赠的继承范围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遗嘱继承,继承人想放弃继承的必需以书面形式继承,否则视为接受。受遗赠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第六条
[行为能力欠缺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条解析: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何原因,是否杀人既遂、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且要求为争夺遗产的目的。由于其他原因而实施杀人行为的,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无论情节如何,有未造成其他后果继承权都丧失。虐待被继承人需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如果被遗弃、虐待人身前表示宽恕,则可以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第八条
[继承权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条解析:
1、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可以中止、中断。起算日期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
2、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继承开始之日。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条解析:
1、本条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他们可以通过代为继承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3、被收养人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的基础是抚养关系,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