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范围]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条解析: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合伙人只能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设立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