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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解析(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556人看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法目的]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法条解析: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有: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农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涉港、澳、台、外、华侨的登记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由其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登记员的义务与登记免费]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结婚登记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解析:

1、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由其他人代理。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涉港、澳、台、外、华侨的婚姻登记地点则是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五条

[婚姻登记要求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审查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条解析:

1、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条件而不予登记,有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理由的义务。

第八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适用]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撤销胁迫婚姻要求的证明材料]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法条解析:

1、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婚姻登记机关有撤销胁迫婚姻的主体资格,但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则不能直接撤销该婚姻。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离婚登记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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