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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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四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555人看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的提取时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仓储物的提取]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的责任承担]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法条适用]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类型]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费用的支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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