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成立]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或易变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保管人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条解析:
1、仓单为有价、要式、物权、自付证券。
2、仓单是存货人寄存货物的凭证、是仓储合同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3、它是一种物权凭证,需要背书转让。
4、仓单的转让效力;仓单转让的是仓储物的所有权,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义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仓储物的处置]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