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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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三十九)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509人看过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成立]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或易变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保管人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条解析:

1、仓单为有价、要式、物权、自付证券

2、仓单是存货人寄存货物的凭证、是仓储合同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3、它是一种物权凭证,需要背书转让。

4、仓单的转让效力;仓单转让的是仓储物的所有权,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义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仓储物的处置]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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