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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三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738人看过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的强制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补交、加收]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手续]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托运手续]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约定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约定运输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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