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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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三十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689人看过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条解析:

1、承运人对旅客伤害责任负无过错责任,但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物品毁损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法条解析:

    1、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货物申报]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资料转交]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货物包装]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危险物品的托运]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运输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提货和提货通知]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验货]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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