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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二十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725人看过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解析:

1、定做人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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