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法法条解释(二十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08人看过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辅助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的赔偿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