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则要承担。
2、附赠与义务的,赠与人在负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与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返还财产]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再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条解析:
1、赠与人可以不履行以后的赠与义务,但以前的履行部分不得再要求返还。
2、该条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内容]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条解析:
1、借款合同可以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自然人借款合同,前者是有偿、要式、诺成、双务,后则是无偿、不要式、实践、单务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告知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禁止预扣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