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
[供电人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条解析:
1、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解析:
1、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原则上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并非交付之前享有撤销权。
2、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合同不得撤销。
第一百八十七条
[登记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赠与人的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