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合同]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合同]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法律适用]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易货交易的所有权转移]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的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的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