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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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十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585人看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法条解析:

1、天然孳息归属,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一物解除或数物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该批解除与数批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解除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瑕疵]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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