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法条解析:
1、因为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因而即使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依旧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
2、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析: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责任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已经做出选择,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法律适用]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条解析: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限于有体物,它是一种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