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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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十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648人看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其它损失的补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的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解析:

1、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损害赔偿除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可获得利益。

2、最高的赔偿额不能超过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的适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条解析:

1、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适用违约金。

2、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

3、“过分高于”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4、定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适用]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定解析:

1、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适用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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