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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十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689人看过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通知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风险、费用承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的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逾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解析:

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也可以履行期届满时要求承担实际违约责任,也可解除合同。

3、默示违约的情况下还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第一百零九条

[履行金钱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继续履行的列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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