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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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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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九)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729人看过

第八十一条

[从债权的附属性]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抵消]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条解析:

1、债权转让通知只要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四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务的从属性]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审批与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适用相关法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合同的概括承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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