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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八)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707人看过

第七十一条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的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解析: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合法、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债权具有可代为性。

2、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包括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3、“怠于行使”是指既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

第七十四条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解析:

1、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3、若债务人的行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解析:

1、本条规定的1年、5年都是除斥期间。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变更内容不明]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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