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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七)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701人看过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约定不明的合同的适用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合同价格的认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法条解析:

1、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或降低时,支付义务一方都按低价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或降低,支付义务一方都按高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同之债的代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合同之债的代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条解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互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没有时间的先后顺序、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条解析:

1、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解析:

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中止履行。

2、后给付义务一方如果提供担保,则可以恢复履行。

3、后给付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担保,先给负义务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十条

[履行受阻]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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