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条解析: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解析:
1、《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只适用合同情形,关于身份关系如婚姻、继承等行为则适用《民法通则》。
2、合同无效则成立时就无效、自始无效。
第五十三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条解析:
1、请求人只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只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享有决定权,但不能撤销该合同。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条解析:
1、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这一年的时间是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止、延长。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解决方法条款的独立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的财产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