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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五)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741人看过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条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侵犯了对方的信赖利益,是带有补偿性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解析:

1、附条件的合同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2、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条解析:

1、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从合同订立时就生效。

3、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解析:

1、表见代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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