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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释(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820人看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的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原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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