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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条解释(二十二)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882人看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超期开业、停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法律适用]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0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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