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决议]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解析:
1、本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2、对内担保即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时,被担保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及其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法条解析:
1、股票可以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形式与内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股票的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法条解析:
1、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