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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条解释(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公司法 |785人看过

第九十一条

[创立大会的召开及职权和表决程序]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股本抽回]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的资料]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出资不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析:

1、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交足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其他发起人对未缴纳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股权转让后仍应对成立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形式的转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的查阅权、建议、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股东会职权]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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